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日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全市供销社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市联社是按照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组成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联社的办社宗旨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则,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第五条 市联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入社社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凡在道路扩建和城镇规划建设中确需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决策机关要先行落实好补偿措施和新建设用地,并征得供销合作社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要严格按照“拆一补一”和“先补后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八条 市联社加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这。
第九条 市联社社址设在日照市东港区。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市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各项工作,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的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发展社办工业,发挥人才、信息、科技、设施、资源和群体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壮大经济实力;
五、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国内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扬供销合作社艰苦创业、勤俭办社的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八、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社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九、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本社社员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上下级社的关系,争取扶持政策,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联社根据其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和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市联社章程,按规定交纳社员社股金的区县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市联社,为其社员社。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参加市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使用市联社的各项经营、技术和服务设施;
五、要求市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申请使用市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享受市联社股金分红;
八、对市联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联社章程,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市联社交纳股金和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及应上缴的其他资金;
三、按规定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四、完成市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六、接受市联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严重违反市联社章程;
二、自愿退社、自愿放弃社员社资格。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修改和通过市联社章程;
五、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六、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七、选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联社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理事会须在一个月前通过社员社。
第二十二条 社员社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十五日提交市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等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社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受理事会委托,代理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了方便工作,常务理事会成员一般由市联社的理事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主任是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市联社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二、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有关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供销合作社法规、政策和意见的制定,制定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检查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四、按照国家法律,依照代表大会规定的职权和市联社章程的规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五、管理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确保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为市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会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推荐产生。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并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联社理事会理事及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和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监事会有权向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反映。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六条 市联社理事会是直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市联社理事会拥有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权和解聘权,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集体财产的处置权和受益权。
第三十八条 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行使市联社理事会授予的财产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制,推行现代化管理,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财务
第四十条 市联社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年度。
第四十一条 市联社股本和公积金
一、社员社入社的股金;
二、资本公积金(包括合作发展基金);
三、盈余公积金;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市联社的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全系统共同受益的公益事业,支援贫困地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和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
第四十三条 市联社年终盈余,在扣除应交税金后,由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日照市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日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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